經手人證明是什麼?哪些交通費准以經手人之證明為憑?
經手人證明,是企業報銷體系中不可或缺的內在憑證。它允許企業員工在支付無法取得外部正式憑證(如發票或收據)的費用時,透過書面聲明來證明該筆支出的真實性與業務相關性。簡單來說,當您出差在外,無法取得正式收據時,經手人證明便是您合法列帳的重要依據。然而,經手人證明絕非萬用憑證。其使用必須嚴格遵循稅法規定,否則不僅費用會被剔除,經手人與核准人還可能面臨法律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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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經手人證明可以解決哪些報銷困擾?
「車票不小心弄丟,當天往返沒留下憑證,該怎麼辦?」
「搭計程車時,司機沒有提供收據或單據,費用就無法報銷了嗎?」
「高速公路的 ETC 通行費,沒有辦法下載電子收據,可以用什麼證明?」
你有遇過這些相似的困境嗎?許多人以為沒有憑證,這筆費用就只能自行吸收。但是,在稅法上只需要提供「經手人證明」,它允許員工在特定、難以取得外部憑證的情況下,以內部自證的方式,確保該筆已發生的業務費用能被合法列帳。
二、 經手人證明的法源依據與責任歸屬

經手人證明的合法性基礎,主要來自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》第 74 條(旅費)的規定。
1. 內在憑證的證明核心與責任
經手人證明屬於會計憑證中的內部憑證,其效力與證明力皆低於外來憑證(如統一發票、正式收據)。因此,它僅適用於法規特許的特定情境。
根據《查核準則》要求,所有旅費支出必須詳載逐日前往地點、訪洽對象及內容等的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,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,憑以認定。這表明經手人證明必須輔以強大的業務佐證。一旦簽名核准,經手人與核准人(主管)便對憑證內容的真實性負有連帶責任。若憑證虛偽,除了面臨費用被剔除補稅外,情節嚴重者,可能依《稅捐稽徵法》或《會計法》面臨法律處罰。
2. 稅務查核的實質審查與風險警示
稅務稽徵機關查核經手人證明時,不只進行形式審查(檢查欄位是否填寫完整),更會進行實質審查,重點關注:
- 事由空泛性: 僅寫「拜訪客戶」或「處理雜事」的證明,極易被認定為事由籠統而剔除。
- 合理性檢視: 報銷金額是否符合業務常規?例如,業務員在同一天報銷多筆高額計程車資,但未能提供具體拜訪客戶的紀錄。
- 費用結構異常: 是否有大量的經手人證明集中在特定人員或特定月份,被懷疑有浮報費用的嫌疑。
三、 交通費:准以經手人證明為憑的細節規範與實務應用
根據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》第 74 條的規定,經手人證明主要用於以下零散交通費用的報銷。
1. 例行性交通工具的自證範圍
法規允許的經手人證明自證項目,主要集中在那些憑證不易取得、容易遺失的零散支出:
- 火車、汽車及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資: 這些費用因金額小且憑證不易保存,法規准以經手人(即出差人)之證明為憑。企業在報銷時只需詳實註明起訖站點即可。
- 計程車資: 亦准以經手人證明為憑。不過,實務上仍強烈建議員工附上叫車 APP 乘車紀錄截圖或地圖導航起訖點等佐證資料,以強化內控。但需注意,若費用屬於大額的「包租」計程車,則必須額外取得車行證明。
- 高速公路通行費 (ETC): 駕駛自用汽車行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所支付的通行費,也准以經手人證明為憑。企業可指導員工利用遠通電收 APP 截圖交易明細或下載電子收據,以自證輔助。
2. 高鐵憑證的特殊彈性:「當日往返」的認定
高鐵憑證的規定有明確的區分:一般情況下(非當日往返),乘坐高速鐵路應以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。
然而,為了「簡政便民」,財政部透過民國 103 年 1 月 24 日的相關函釋,修正《查核準則》並明確規範:乘坐高速鐵路若為當日往返者,准以經手人證明為憑。這項規定是對頻繁當日出差人員報銷程序的重要放寬。
但企業必須意識到其潛在的灰色地帶:若當天出差但因故隔夜,回程車票是否仍可用經手人證明?實務上,若非當日返回,原則上仍應取得票根或購票證明,並在出差報告單中詳細說明「非當日往返」的合理性,否則即違反了這項特許規定。
3. 無法以經手人證明取代的憑證優先級
企業應指導員工優先取得電子憑證或外部正式憑證,以減少經手人證明的需求。以下大額或具備正式憑證開立能力的支出,一律不允許以經手人證明取代:
- 飛機、輪船旅費: 必須提供機票票根、登機證、船票等外部證明文件。
- 租賃之包車費: 應取得車公司(行)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為憑。
- 具備開立能力的一般採購/餐費: 這些費用應依法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,例如超商代收的停車費等已電子化的憑證,應透過載具歸戶或取得證明聯。
四、 撰寫合格經手人證明的嚴謹標準與範例解析
一份具備足夠證明力的經手人證明,必須符合法規對費用真實性與業務相關性的要求。企業應制定標準化範本,確保文件具體且完整。
1. 關鍵要素:確保憑證的合法性
在撰寫經手人證明時,必須確保具備以下要素,以符合內控和稅法要求:
- 經手人資訊與簽名:包含姓名、職稱,並由經手人親筆簽名或蓋章,確認經辦人對憑證真實性負責。
- 支出事由與業務關聯性:這是最重要的環節,必須具體說明費用的發生目的,包含出差時間、起訖地點及訪洽對象等細節,符合《查核準則》詳載逐日前往地點的要求。
- 金額與核決權限:清楚標註金額大小寫,並經過部門主管或更高權限人簽核,完成內部審批程序。
2. 正確與錯誤範例的實務對比
僅寫「業務交通費 $500」這種籠統的證明,極易在稅務查核時被剔除。正確的寫法應包含具體的人、事、時、地:
| 情境 | 錯誤示範(高風險) | 正確範例(低風險) |
| 計程車報銷 | 事由:業務交通費,金額:$500。 | 事由:114/10/01 拜訪客戶「擁樂數據」,自台北車站搭計程車至客戶公司之車資。 |
| 高鐵報銷 | 事由:高鐵票,金額:$1,350。 | 事由:114/10/02 出差前往台中分公司召開季度會議,當日往返之高鐵車資。 |
五、 企業內控與風險管理:會計師的查核視角

(Photo Source:Depositphotos)
有效管理經手人證明,企業必須從內控流程著手,防堵潛在的稅務漏洞。
1. 建立標準化的 SOP 細節
內控制度應涵蓋以下細節,以提升經手人證明的可信度:
- 報銷時限與核決: 必須明確規定費用發生後(例如)10 個工作日內須完成報銷程序。同時設立單筆金額上限(例如 $1,500 元),超過該金額應要求員工盡力補件。
- 遺失憑證報告書: 若外部憑證遺失,應要求員工填寫「遺失報告書」並詳述遺失原因、尋找過程,其嚴謹度高於一般經手人證明。
- 佐證資料原則: 即使法規准許自證,會計師仍會建議要求員工盡可能附上輔助資料,例如 ETC 交易明細截圖、地圖導航路徑等,以強化憑證的實質證明力。
2. 稅務查核的風險預警
企業應警惕以下現象,並將其視為內控的警訊:
- 「湊數」嫌疑: 經手人證明金額經常剛好落在 $500 或 $1,000 等整數,這在查核時會被高度質疑金額的真實性。
- 非交通費的誤用: 經手人證明不適用於交際費或其他應取得憑證的雜項採購。若報銷「小額餐費」,可能被視為變相的交際費或膳雜費,需符合更嚴格的列報標準。
六、 延伸法規:經手人證明與營業稅的差異
企業需特別注意,在處理經手人證明時,所得稅與營業稅的規定完全不同,這是實務上的常見錯誤。
憑證性質決定是否可扣抵
- 所得稅(費用認列): 依《查核準則》規定,經手人證明可用於認列費用。
- 營業稅(進項扣抵): 依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》規定,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必須取得運輸事業開立的收據或票根之影本。
單純的經手人證明,因缺乏外部憑證的正式性,不可作為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的憑證。因此,該筆經手人證明上的金額必須全數視為費用(含稅處理),不得進行進項稅額扣抵。企業在會計帳上必須區分這兩類費用的處理方式。
透過嚴格遵循法規並建立清晰的內部流程,才能將經手人證明這個「自證」工具,轉化為合規且有效的財務管理助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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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/Wendy Liu|COMMEET編輯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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